4改2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章“变”啦!

来源:本站  |   编辑:管理员  |  日期:2019-01-02  |   字体:T T T   |  点击量:2229

(来源:建筑时报)

  近日,住建部发布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共计修改4条,删去2条。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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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修改事宜主要是为了与住建部于2018年9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相关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住建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两项书面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

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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