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0月8日起公积金异地贷款全国互通

来源:本站  |   编辑:管理员  |  日期:2015-10-13  |   字体:T T T   |  点击量:2507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秀营业部 资料图片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10月8日起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广西从10月8日起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再受限于北部湾经济区,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仅在全区推行,而且可以全国互通。   
   
    全面推行异地贷款

    据记者了解,广西从10月8日起将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今后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不再局限于北部湾经济区的南北钦防四个市,全区14个市都可以互通,同时广西的市民还可以到区外的其他省份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据自治区住建厅公积监管处负责人介绍,全面推行异地贷款后,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例如梧州的市民朋友想要到桂林买房,可按桂林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可。若南宁市民想在青岛买一套房子,也只需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青岛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可。因此,异地贷款不仅能给缴存职工带来更大的实惠,还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

    据悉,早在今年6月,广西就提出了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行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原则上由购房地发放,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可由缴存地发放。外地就业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高贷款额度 简化审批要件

    除在全面实现异地贷款外,住建部等三部门还提出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据介绍,广西原来早在今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个贷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针对三部门要求各地简化业务审批要件,自治区住建厅也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现行的审批要件进行清理,尽量简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陈芊洁)


(本文来自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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